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 債權人
- 潘建良即順泓金屬行
- 債務人
- 林志成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