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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債權人
金鵬微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峰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發函請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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