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戴昌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債 權 人 戴昌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豐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載「民事支付命令異議」,因意旨不明,故請具狀明確敘明來狀目的為何? 二、如係聲請支付命令,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三、如係聲請支付命令,請明確表明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暨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 四、如係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豐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金福田承佛寶塔,再更名為心福田承佛寶塔,請提出其歷次更名之證明(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屬不同權利主體,縱法定代理人另行成立公司,亦非屬原公司之更名,請勿混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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