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債 權 人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何金樑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立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立揚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4 樓」,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