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0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王雅君即鼎豐企業社 王演照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