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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權人
戴昌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承豐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僅關於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始得聲請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之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請審酌具狀更正並表明之)

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豐功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金福田承佛寶塔,再更名為心福田承佛寶塔,請提出其歷次更名之證明(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屬不同權利主體,縱法定代理人另行成立公司,亦非屬原公司之更名,請勿混淆)。

四、請明確表明本件欲請求之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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