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55號債 權 人 邱煒鈞 沈蕙 邱泰豪 債 務 人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煒鈞給付壹拾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蕙給付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泰豪給付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