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債權人
温欽財即吉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水旺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工程款,並提出報價單一紙為證,然觀之該報價單,僅係債權人單方面製作之報表,並無任何債務人之簽署,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