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債 權 人 孝行人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蓁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蓁嬅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黃蓁嬅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通霄鎮戶政事務所」,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