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15號
- 債權人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債務人
- 安銘國際有限公司(即翔安行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翔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貳拾壹萬零陸佰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