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彭巖傑
- 債務人
-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璧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佰陸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陸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