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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請人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4月30日 │5,712元 │KA8013043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2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15日 │12,500元 │KA8013050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3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31日 │15,400元 │KA8013051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4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4月30日 │45,150元 │KA8013041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5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4月30日 │7,413元 │KA8013047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6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2月28日 │29,925元 │KA8013040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7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4月30日 │699,400元 │KA8013052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8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15日 │7,875元 │KA8013039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09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15日 │4,200元 │KA8013044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10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2月28日 │2,158元 │KA8013045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11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31日 │9,073元 │KA8013042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12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2月28日 │882元 │KA8013049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13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15日 │2,100元 │KA8013046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014 │泰元空調科技工程有│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3月31日 │11,109元 │KA8013053 │ ││ │限公司林松蒼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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