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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請人
陳田文(即李阿雪之繼承人)

      陳田興(即李阿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0016(1) │普通股 │1 │10000 │ │├──┼───────────────┼─────────────┼──────┼───┼─────┼───┤│0002│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6(9) │普通股 │1 │1000 │ │├──┼───────────────┼─────────────┼──────┼───┼─────┼───┤│0003│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7(0) │普通股 │1 │1000 │ │├──┼───────────────┼─────────────┼──────┼───┼─────┼───┤│0004│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8(2) │普通股 │1 │1000 │ │├──┼───────────────┼─────────────┼──────┼───┼─────┼───┤│0005│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79(4) │普通股 │1 │1000 │ │├──┼───────────────┼─────────────┼──────┼───┼─────┼───┤│0006│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80(0) │普通股 │1 │1000 │ │├──┼───────────────┼─────────────┼──────┼───┼─────┼───┤│0007│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81(2) │普通股 │1 │1000 │ │├──┼───────────────┼─────────────┼──────┼───┼─────┼───┤│0008│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82(4) │普通股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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