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陳香君
- 相對人
- 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8 日向第三人尚育優質汽車購買汽車乙輛,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1萬元,須一次付清;另約定得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買賣價金共60萬元,分60期,每月給付1 萬元(下稱系爭債權)。嗣第三人尚育優質汽車於106 年2 月10日將系爭債權讓與聲請人,並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相對人復於106 年2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聲請人59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汽車買賣合約書、債權讓與契約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苗栗縣│ 南庄鄉 │ 風美 │ │ 124 │ │ 210.00 │ 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