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陳香君 相 對 人 陳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8 日向第三人尚育優質汽車購買汽車乙輛,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1萬元,須一次付清;另約定得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買賣價金共60萬元,分60期,每月給付1 萬元(下稱系爭債權)。嗣第三人尚育優質汽車於106 年2 月10日將系爭債權讓與聲請人,並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相對人復於106 年2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聲請人59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汽車買賣合約書、債權讓與契約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南庄鄉 │ 風美 │ │ 124 │ │ 210.00 │ 1/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