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蘇文康
- 相對人
- 連彩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仲惠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連彩工程有限公司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仲惠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連彩工程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7年11月27日 │5,500,000元 │ 未載到期日 │ 本裁定送達翌日 │TH056032 │ │ ├──┼───────────┼─────────┼───────────┼───────────┼────────┼──┤ │002 │107年11月27日 │3,000,000元 │ 未載到期日 │ 本裁定送達翌日 │TH0560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