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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詣臻
相 對 人
李垂
李建忠即記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備考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6年8月31日          │402,973元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16日         │WG0000000       │                │
├──┼───────────┼─────────┼───────────┼───────────┼────────┼────────┤
│002 │106年11月30日         │493,038元         │無記載(原到期日為106 │106年12月1日          │WG0000000       │到期日先於發票日│
│    │                      │                  │年10月31日,係為發票日│                      │                │視為無記載。    │
│    │                      │                  │之前,應視為無記載)  │                      │                │                │
├──┼───────────┼─────────┼───────────┼───────────┼────────┤                │
│003 │106年11月30日         │608,973元         │無記載(原到期日為106 │106年12月1日          │WG0000000       │                │
│    │                      │                  │年10月31日,係為發票日│                      │                │                │
│    │                      │                  │之前,應視為無記載)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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