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 聲 請 人
- 鎮臺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詣臻
- 相 對 人
- 李垂
- 李建忠即記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8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備考 │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6年8月31日 │402,973元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16日 │WG0000000 │ │ ├──┼───────────┼─────────┼───────────┼───────────┼────────┼────────┤ │002 │106年11月30日 │493,038元 │無記載(原到期日為106 │106年12月1日 │WG0000000 │到期日先於發票日│ │ │ │ │年10月31日,係為發票日│ │ │視為無記載。 │ │ │ │ │之前,應視為無記載) │ │ │ │ ├──┼───────────┼─────────┼───────────┼───────────┼────────┤ │ │003 │106年11月30日 │608,973元 │無記載(原到期日為106 │106年12月1日 │WG0000000 │ │ │ │ │ │年10月31日,係為發票日│ │ │ │ │ │ │ │之前,應視為無記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