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忠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鑾
- 相對人
-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正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民國106 年11月6 日台中民權路郵局第002614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設立地址為送達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卻以遷移不明為由遭退回,此有退回之存證信函及其信封封面影本可稽,聲請人同時以上開同號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催告行使權利,由第三人收受該存證信函,聲請人並據此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卻以苗栗縣警局霄警偵字第1060021563號函記載法定代理人曾正卿現未居住於通霄鎮福興里14鄰福興170 號等語,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為由駁回,顯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無居住於戶籍地,應為送達之處所亦不明,爰聲請就該存證信函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民權路郵局第002614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322 號提存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77 號民事裁定、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聲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顯見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