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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周靜妮
  •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李甲元

  • 原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伸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訴訟代理人 葉水金 被   告 台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甲元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第(三) 點第5 行及第7 行中關於原告寶「蘭」琉璃之記載,應更正為寶「藍」琉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5 頁第(二) 點第10行中,關於「105 」年5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5 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 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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