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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原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訴訟代理人
葉水金
被告
台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甲元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第(三) 點第5 行及第7 行中關於原告寶「蘭」琉璃之記載,應更正為寶「藍」琉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5 頁第(二) 點第10行中,關於「105 」年5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5 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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