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玲
- 訴訟代理人
- 葉水金
- 被告
- 台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甲元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2 頁第(三) 點第5 行及第7 行中關於原告寶「蘭」琉璃之記載,應更正為寶「藍」琉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5 頁第(二) 點第10行中,關於「105 」年5 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5 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