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