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