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