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墊支初勘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爭執本件承攬項目是否施作及有否瑕疵,需經專業鑑定始足論斷,且兩造對於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均無爭執,其鑑定之初勘費當屬訴訟必要支出,應由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逾期將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次第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