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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黃思惠

  • 當事人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葉俊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涪閔律師 被   告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墊支初勘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爭執本件承攬項目是否施作及有否瑕疵,需經專業鑑定始足論斷,且兩造對於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均無爭執,其鑑定之初勘費當屬訴訟必要支出,應由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逾期將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次第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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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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