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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涪閔律師
被告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墊支初勘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爭執本件承攬項目是否施作及有否瑕疵,需經專業鑑定始足論斷,且兩造對於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均無爭執,其鑑定之初勘費當屬訴訟必要支出,經本院諭知由原告預納之,惟原告迄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茲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墊支初勘費新臺幣5,0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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