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名辰
- 訴訟代理人
- 劉威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涪閔律師
- 被告
- 葉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墊支初勘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爭執本件承攬項目是否施作及有否瑕疵,需經專業鑑定始足論斷,且兩造對於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均無爭執,其鑑定之初勘費當屬訴訟必要支出,經本院諭知由原告預納之,惟原告迄未繳納補充鑑定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茲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墊支初勘費新臺幣5,0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