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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陳秋錦申惟中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陳福源

  • 上訴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謝佳玲 被上訴人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源 訴訟代理人 方錦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苗建簡字第4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關於假執行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所命被上訴人得假執行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55 條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聲請就原審判決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核屬有據,爰就此部分先為辯論及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審就上訴人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被上訴人已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辦公處所之桌椅,影響其營運。惟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已提起上訴救濟,因上訴人於原審漏未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聲明,爰於上訴程序為此聲請,並請求就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為辯論。並聲明:原判決關於假執行宣告部分廢棄,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答辯:上訴人之訴訟有多件,常欺壓小包,且上訴理由並無勝訴之望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按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3 項規定甚明。查原審適用簡易程序,就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合於前開規定,上訴意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假執行之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上訴人既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對於被上訴人之權利並無妨害,且假執行程序尚未完結,則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屬有據。而原審判決上訴人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15,500 元,爰酌定上訴人以前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就假執行判決之上訴為無理由,關於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則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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