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姵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姵君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定有明文,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 條參照),是以,債務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自應使其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然債務人若已利用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即須依約清償債務,不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蓋該債務清償方案係經債務人行使程序選擇權而與債權人締結之債務清理契約,其即應受該契約之拘束,且消債條例更生之規範目的,係在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之情況下,於債務人之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得任意利用債務清理程序減輕債務,因此,為避免債務人針對已成立之協商方案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無法履行原定清償方案,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調解,並與最大債權銀行就金融機構之債務調解成立,聲請人自民國105 年12月10日起,分180 期,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244 元依各債權金融機構債權比例清償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證債務未納入前開調解方案,加計上開公司僅分別提供每月6,098 元、282 元之還款方案,聲請人實無力支付每月高達9,624 元之還款金額,故於第一期應繳納金融機構之協商款項時即未依約還款而毀諾,是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事,爰依消債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5 年11月9 日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成立調解,同意自同年12月10日起,分180 期,每月以3,244 元依各債權金融機構債權比例清償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嗣聲請人未依約繳款而毀諾等情,有本院105 年苗司消債調字第20號調解筆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1-77 、542-551 頁)。是聲請人聲請更生,須具備「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法定要件,方為適法。 ㈡聲請人自105 年8 月至106 年3 月任職於友鴻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薪資總計182,785 元,目前任職於四維清潔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員,自106 年4 月至107 年4 月薪資總計 256,878 元,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0,936元【計算式:(182,785 元+256,878 元)÷21月=20,93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等情,有台灣企銀存摺明細、服務證明書、薪資統計表、員工薪資名冊、薪資單、在職證明、年薪資清冊、在職薪資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153 、175-205 、415 、419-421 頁)。是以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0,936元作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 元、電話費1,600 元、日用品雜支及醫療費用2,000 元、交通費1,000 元、居住費用6,000 元、水電費700 元、健保費749 元、保險費1,400 元,共19,449元【計算式:6,000 元+1,600 元+2,000 元+1,000 元+6,000 元+700 元+749 元+1,400 元=19,449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繳費通知單、醫療費用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統一發票、繳費收訖單、繳款記錄、保險費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9-275 、437-453 、457 -48 3 頁)。惟審酌聲請人既已負擔高額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聲請人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就電話費部分,聲請人並未說明高額電信費之必要性,本院審酌以現今電信資費約700 元即可滿足使用網路及通話需求,是其每月電信費應酌減為700 元。另1,000 元即可滿足日常生活雜支及醫療費用之需求,逾此部分之支出,應予剔除。就交通費部分,衡情聲請人因工作需求以機車往返苗栗縣竹南鎮租屋處及苗栗縣頭份市公司址之單程距離約4.3 公里,每月油資500 元應為已足,聲請人未提出每月有支出機車修繕、保險、稅金等相關單據以資佐證,則逾500 元部分之支出應予剔除。另商業保險非屬維持生活所必需,故此部分之費用不得列計而應予剔除。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5,649元【計算式:6,000 元+700 元+1,000 元+500 元+6,000 元+700 元+749 元=15,649元】。 ㈣聲請人另主張扶養父母親之扶養費各2,000 元,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切結書、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基隆一信存摺明細、郵局存摺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9、417 、485-531 頁)。惟查聲請人之父劉東隆生於41年10月12日,現年約66歲,106 年度薪資所得221,000 元,即每月薪資約18,417元,並領有國民年金每月4,701 元;其母杜月桃生於42年8 月6 日,現年65歲,每月領取勞保退休金17,222元,尚難認為渠等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自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20,936元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15,649元,僅餘5,287 元,雖逾玉山銀行所提供每月清償3,244 元之調解方案,惟參酌聲請人主張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文森公司)之債務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銀行)之保證債務未納入前開協商方案,加計上開債權人僅分別提供每月6,098 元、282 元之還款方案,聲請人每月應還款金額合計9,624 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3頁),已超逾聲請人每月所得剩餘之5,287 元。是聲請人因其收入無法支應上開調解方案成立後,聖文森公司及永豐銀行另要求履行之金額而毀諾,即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僅餘5,287 元可供支配,其名下除南山人壽醫療險保單、機車1 輛外,並無不動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險單、機車行照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87-89 、93頁),而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為3,320,183 元,於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627 個月始能清償完畢,若加上利息、違約金,其債務金額更高,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應有不能清償上開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據上論結,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宜娟 附表: ┌──┬──────────────┬──────────┬────────┐ │編號│ 債權人名稱 │ 債權數額 │ 備註 │ │ │ │(含本金、利息及違約│ │ │ │ │金;幣別:新臺幣)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73,321元 │見本院卷第311頁 │ ├──┼──────────────┼──────────┼────────┤ │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3,758元 │見本院卷第321頁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6,421元 │見本院卷第337頁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3,094元 │見本院卷第355頁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0,451元 │見本院卷第341頁 │ ├──┼──────────────┼──────────┼────────┤ │ 6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8,000元 │見本院卷第41頁 │ ├──┼──────────────┼──────────┼────────┤ │ 7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600,251元 │見本院卷第361 、│ │ │有限公司 │ │369頁 │ ├──┼──────────────┼──────────┼────────┤ │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887元 │見本院卷第397頁 │ ├──┼──────────────┼──────────┼────────┤ │ │ 合 計 │ 3,320,18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