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泳泰
- 代理人
- 陳朝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設籍基隆市○○區○○里○○路000 ○0 號,並未遷移,但實際是否居住該處及現行方不明,聲請人於107 年4 月23日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表所示存證信函,經基隆郵局第22支局以相對人逾期未領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檢附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之郵件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影本等件為證,固屬有據。惟本件相對人偉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設址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7 樓之1 ,其法定代理人潘書權則設籍於基隆市○○區○○路000 ○0 號,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基隆市。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