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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利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進
相對人
泰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第4 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以免受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進行攻防,並依實體訴訟結果另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重複起訴之必要。次按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民法第129 條第2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22 號裁定准許後,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71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前已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22 號裁准許發給後,因據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現正由本院民事庭分案審理中,此有本院民事分案查詢單附卷可查。是聲請人(即債務人)於訴訟係屬中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況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經聲請人異議而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94號給付貸款事件受理中,非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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