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原 告 紀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輝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