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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原告
紀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輝
被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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