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24號原 告 張瑋民即東大建材行 被 告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99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61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