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24號
- 原告
- 張瑋民即東大建材行
- 被告
-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99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61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