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黃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恩
- 被告
- 鄧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8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估價單各工項之價目表。
三、被告應提出有定期催告原告修補工程瑕疵之證據,及請他人修補瑕疵所支出之費用單據。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