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原 告 黃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 告 鄧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8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估價單各工項之價目表。 三、被告應提出有定期催告原告修補工程瑕疵之證據,及請他人修補瑕疵所支出之費用單據。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