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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7號

原告
黃曾湘雯即鑫益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告
鄧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8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估價單各工項之價目表。

三、被告應提出有定期催告原告修補工程瑕疵之證據,及請他人修補瑕疵所支出之費用單據。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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