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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欣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間因107年度苗簡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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