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6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609號

原告
毛家航
被告
怡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7 年9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