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葉進月 訴訟代理人 葉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