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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告
葉進月
訴訟代理人
葉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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