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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陳秋錦

  • 原告
    葉進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葉進月 訴訟代理人 葉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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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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