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葉進月
- 訴訟代理人
- 葉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被告立宇土木包工業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