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瞿毓溶
- 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相對人
- 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 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市○○○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200元=568,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