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鑫益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榮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原告鑫益工程行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若係欲委任黃國恩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其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