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張龍耀 張貴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堂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