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
- 原告
- 信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海清
- 被告
- 李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7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李文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