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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告
信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清
被告
李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7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元=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李文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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