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賢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安威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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