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
- 原告
- 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碧珠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地段○000 ○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陳報原告所有之系爭地段297 、299 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地段302-1 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或客觀上所能獲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