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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告
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碧珠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地段○000 ○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陳報原告所有之系爭地段297 、299 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地段302-1 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或客觀上所能獲得之利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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