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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告
竤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就系爭土地之上所設定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轉載於分割後被告所分得之土地,請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告劉光國、劉如君、劉如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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