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楊品揚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43,500元(含資遣費人民幣34,167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人民幣9,333元),其中資遣費人民幣34,167元部分,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2 月6 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725 折算後為新臺幣(下同)161,439 元(計算式:34,167×4.725 =161,439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人民幣9,333 元部分,依上開計算方式折算後為44098 元(計算式:9,333 ×4.725 =44,098),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0 元(計算式:1,770 +500 =2,2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