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8,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