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廖少宏 簡有義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琬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