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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號

原告
游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告
喜哲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方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74,85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374,85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     額│
│號│(苗栗縣銅鑼鄉七十份段中平小段)│權利範圍 │ (元/㎡) │ (㎡) │(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
│1 │     27地號土地      │101/10000 │ 7,300元  │2622.41 │  193,350元 │
├─┼────────────────┼─────┼──────┴────┼───────┤
│2 │     375建號建物      │  1/1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81,500元 │
├─┴────────────────┴─────┴───────────┼───────┤
│                                 合計 │  374,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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