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號
- 原告
- 游興德
- 訴訟代理人
- 朱榮發
- 被告
- 喜哲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方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74,85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374,85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 額│ │號│(苗栗縣銅鑼鄉七十份段中平小段)│權利範圍 │ (元/㎡) │ (㎡) │(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 │1 │ 27地號土地 │101/10000 │ 7,300元 │2622.41 │ 193,350元 │ ├─┼────────────────┼─────┼──────┴────┼───────┤ │2 │ 375建號建物 │ 1/1 │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181,500元 │ ├─┴────────────────┴─────┴───────────┼───────┤ │ 合計 │ 374,8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