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3,2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