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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8,6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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