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訴訟代理人 沈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川埔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廖川埔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