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訴訟代理人 沈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蔡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