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8號
- 原告
-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二、被告范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沈瑞裕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