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3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二、被告范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沈瑞裕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