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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
李巧華
原告
舜安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玄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迪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1001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王威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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