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李巧華
- 原告
- 舜安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玄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迪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1001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王威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