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 告 李巧華 舜安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玄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迪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地號土地、1001建號建物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王威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