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李巧華
- 原告
- 舜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玄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被告
- 王威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又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李巧華、舜安建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556 元;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6,600,000 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776,556 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應以供擔保物價額1,776,556 元為準。又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3,553,112 元(計算式:1,776,556 +1,776,556 =3,553,11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標的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 │號│(苗栗縣苗栗市巨蛋段)│ (元/㎡) │(㎡)│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以下四捨五入) │ ├─┼───────────┼──────┼───┼────────────┼────────┤ │⒈│ 925-3地號土地 │ 32,500元│398.17│ 9507/100000 │ 1,230,256元│ ├─┼───────────┼──────┴───┼────────────┼────────┤ │⒉│ 1001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 │ 1/1 │ 546,300元元│ ├─┴───────────┴──────────┴────────────┼────────┤ │ 合計│ 1,776,556元│ ├─────────────────────────────────────┴────────┤ │備註:編號2 建物有共有部分為同段1008建號,面積169.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02/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