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584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960.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 元=3,457,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492元,尚應補繳3,762 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