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 原告
-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榿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被告
-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584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960.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 元=3,457,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492元,尚應補繳3,762 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