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陳健明

  • 原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告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7,584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960.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 元=3,457,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1,492元,尚應補繳3,762 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